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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景区将出新规

2012/9/26 11:17:53 点击数: 【字体:

 
    龙门景区内不得建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龙门石窟保护开发将有新规,龙门石窟管委会法律地位被明确

       
    已建的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将逐步迁出

龙门景区将出新规
 
文物周边环境风貌要与文物相协调
 
       
    □记者郑松波张渝

       
    实习生谭晨洁文

       
    见习记者王亚鸽图

       
    阅读提示


       
    青山对峙,伊水穿流,开凿于北魏年间的龙门石窟,是洛阳除去牡丹之外另一个世间瞩目的城市象征。如何保护好这份文化瑰宝,是摆在每一个洛阳人面前的课题。

       
    保护龙门石窟的“大伞”——《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支撑了13年,这部老龄化的法规,是否还能起到保护石窟瑰宝的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洛阳已经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例的修订版进行了审议。

       
    保护龙门的法规“大伞”已支撑了13年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1999年公布的《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的内容,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龙门石窟保护和景区管理新形势的需要。2007年9月,洛阳市政府撤销了原来的管理机构,设立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范围和职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先单一的文物景点保护管理扩大到整个景区的综合性社会事务管理。加上,洛阳市“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战略的实施,龙门石窟景区更应该利用资源优势,把文化这篇文章做大做强,因此在这个时间,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西安、杭州、承德等大中城市已相继出台或修订了文物和景区的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洛阳市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使其既适应文物保护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洛阳市的实际。

       
    龙门石窟管委会法律地位被明确


       
    1999年公布实施的《条例》,其主要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管理模式为文物部门主管,龙门石窟保护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多部门配合。

       
    新修订的《条例》除了《文物保护法》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这一立法依据。《条例(修订)》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为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其中龙门景区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据此,《条例(修订)》第四条规定:“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也就是说,龙门石窟管委会,这个早在3年前就已设立并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终于得到了明确。

       
    确定龙门石窟保护区、景区范围


       
    龙门石窟依山傍水,是公认的风水宝地,不少开发商都把目光盯上了这块“肥肉”,并试图钻空子,“蹭”龙门的“光”。而这一切,也正是因为此前,对于龙门石窟保护区、景区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和确定。

       
    而此次,《条例(修订)》第五条明确了龙门石窟保护区域。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为:自奉先寺卢舍那大佛佛座向东2000米至张合山,向西700米至洛伊公路,向南800米至二道桥,向北2400米至广化市场街。

       
    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800米至洛界(二广)高速公路,向西1200米至王城大道,向南2000米至草甸伊河大桥,向北400米至园林场。

       
    龙门景区的范围也在第六条中被确定:东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西至洛伊公路向西500米,南至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角连线,北至龙门北桥以南300米。

       
    景区内不能新建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近年来,在其他城市,景区内修建别墅等建筑物的事件屡见报端。《条例(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由龙门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禁止新建无关建筑物,并不等于景区的开发要停下脚步,但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此外,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龙门石窟文物和景区设施,《条例(修订)》还强化了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中,对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的开发建设过程、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龙门石窟泉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都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范。

       
    在龙门石窟拍电影须制定文保预案


       
    龙门地脉风景奇,一些影视剧组也将目光聚集在了这里。可拍摄电影会对景区造成污染,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条例(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等,需要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窑内景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并接受龙门管委会的监督。

       
    另外,在龙门石窟景区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在龙门石窟测绘石刻艺术品的,以及其他影响龙门石窟保护的活动,都必须先履行上述程序。

        
    严格控制景区经营业户总量


       
    未加统一规划的小摊贩伤了景区风景,而商贩们的拉客、争客行为,也对景区造成了负面影响,今后,龙门石窟景区周围的营业户总量将被严格控制。

       
    另外,《条例(修订)》分别对龙门景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景区内的游览路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景区内的车辆管理、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例如第二十四条规定,龙门景区内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机动车辆不得擅自驶入,确需驶入的车辆,应当征得龙门管委会同意。

       
    同时,还要求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和经营者的标牌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对经营者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做出限制性规定。(原标题:龙门景区将出新规)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大河网-大河报(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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