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佳霖
近日,《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群众保护文物的奖励方式、相关文物接收等进行了规范、细化,获得社会的一致好评。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引发了社会对群众保护文物进行奖励情况的关注。其他省份有无出台类似的法规文件?群众提供文物线索、上交发现文物时,相关部门如何奖励?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多数省份依据相关条款奖励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等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办法》实际上是对上述条款的细化,使得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周魁英指出。而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办法》确实做到了对奖励对象、方式的细化,比如《办法》规定在奖励的方式方面,物质奖励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精神鼓励包括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展出上交文物时对上交者事迹予以说明等。
与陕西省比起来,山西省、河北省、安徽省等多个省份文物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皆对记者表示,目前省内还没有类似的办法。对群众保护文物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以安徽省为例,上世纪80年代,安徽寿县人孙大光把收藏了多年的180余件珍贵文物捐给了安徽省博物馆。2011年安徽省博物馆还举办了 “孙大光捐赠文物20周年纪念展览”,邀请了孙大光的后人参加,孙大光的女儿还代表其母亲致辞。“上世纪50年代,清朝名将刘铭传(安徽合肥人)的后代刘肃捐赠了西周青铜器虢季子白盘,后因其保护文物有功,有关部门为其解决了工作。这算是奖励群众保护文物比较突出的例子。”安徽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杨益峰笑谈。
在采访中,不少省份的文物部门负责人表示,群众提供线索、上交发现文物的现象在省内并不频繁,所以奖励办法的出台并不迫切。目前还没有制定类似办法的计划。
因地制宜,各有方法
“地上文物看山西,地下文物看陕西。”自西周建立至唐灭亡的2000余年间,先后有13个王朝在陕西建都,这也使得陕西地下文物分布广泛,数量庞大,例如唐代皇帝的18座陵墓呈扇形分布在关中北部的6个县,东西绵延100余公里,陵墓周围分布着皇亲国戚的陪葬墓,仅昭陵一处的陪葬墓就有180余座。
丰厚的地下文物,也使得陕西群众发现文物的概率非常之高。几年前,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代街村村民李老汉在自家地里劳作,无意间挖出汉代铁铧。2014年11月,陕西商洛市丹凤县工人李磊在黏土堆里发现了一把保存完整的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2014年10月,宝鸡市千河镇魏家崖村村民魏炳祥在自家后院取土时发现1座古墓,后经文物部门鉴定为春秋早期墓葬,出土文物30件(组)。据统计,近10年来,仅宝鸡市就有群众上报发现文物的事例26批,保护出土文物近千件、古钱币150多公斤。
周魁英告诉记者,这样的现状,正是出台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缘由。“之前也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奖励,实行的也是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办法》的出台,就是让这些奖励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更加统一、规范。”周魁英说。
而在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宁立新看来,目前山西省更加迫切的是木结构建筑的保护。这些上起魏晋、下至民国、近3万处的木结构建筑才是最让他操心的事情,因为它们有近80%面临墙体坍塌、夯土下沉、梁架扭曲等问题。“山西省在社会力量参与古建保护方面做了诸多探索,2010年曲沃县就出台了《曲沃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对社会认领古建做出详细规定。我国首个省级古建筑认领法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也将于2015年出台。”宁立新表示。
记者了解到,针对安徽古民居的保护,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而河北省为保护长城,成立了由群众组成的文物保护队,对长城定时进行巡查,相关部门会给他们一些物质上的补助。
奖励多少不应与市场价格挂钩
2014年11月,李磊发现了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在抵挡住有人出十几万元购买的诱惑之后,将其上交给文物部门,得到了500元的奖励。文物的珍贵程度与奖励之间的巨大差异,在当时引起了多方面讨论,不少人质疑相关部门太过抠门,还有人指出,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群众上交文物的积极性。在山西还曾经发生过群众上交文物之后,因嫌弃奖励太少,想把文物索要回去的例子。
对此,周魁英指出,《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保护文物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对上交文物的行为进行奖励,实质是鼓励和宣传公民依法保护文物,而非对文物进行购买。将奖金多少与文物市场价格挂钩,是人们对奖励认识的误区。
法律规定虽然如是,但高额利益的诱惑却是不争的事实。相关专家指出,政府部门可以适当加大奖励的力度,引导群众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提高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这对于国家保护文物、遏制文物黑市和走私都将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
已经实施的《办法》明确,群众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最多可获得陕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0倍的现金奖励。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近期公布的数据,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2030.5元,也就是说,2015年上交合法文物最多可获得2.030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