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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

2012/12/10 17:39:54 点击数: 【字体:

 
    自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制度已走过30年历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已达到119个。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名城保护事业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及地方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条例;一些名城通过城市遗产和历史街区保护,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旅游和传承文化传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就。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大规模和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冲击下,很多名城的整体风貌遭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历史城区的整体环境风貌更是残破不堪,空间秩序大为混乱。

    历史城区是指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进程的整体风貌或某一发展时期特色风貌的地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古城区、老城区或者旧城区。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所指出,“历史地区是世界各地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历史形态的活的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性相对应的生活背景多样性,而且基于这些使得它们既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具有人性的尺度。”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初期,历史城区得到了有效保护。然而,自1990年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以来,众多城市对旧城区采取了完全否定、彻底改造的做法,导致在名城保护中出现重大失误。

      早在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批名城的文件中即明确指出:“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绝不能因进行新的建设使其受到损害或任意迁动位置。”那么,为什么作为名城整体保护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历史城区在保护过程中几乎完全被忽略了呢?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虽然我国名城保护制度起步早于大规模的破坏发生之前,但是制度本身不健全,对名城保护的重点和保护方式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其次,城市建设区在20世纪初大多还集中在原旧城范围内,50年代以后才开始向旧城区外围扩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旧城区的建筑和设施都缺乏应有的维护管理,加之人口增加和设施老化等问题,造成本来居住条件较差的旧城区环境质量更加恶化。在经济发展之后,居民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而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城市规划的失控,自然很快导致了旧城区大规模改造局面的出现。另外,古都北京的旧城保存之完整、规模之宏伟,在全国名城中都居于首位,然其整体保护屡战屡败的实况,给其他名城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而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部分中小历史文化名城,却实现了城区的整体保护,像丽江、平遥等,绝大多数大城市的历史风貌整体保护状况欠佳。

    在城市转型发展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时期,如何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明文规定的要求,如何推动历史城区的保护复兴问题,需要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者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历史城区功能混合、生活便利,往往是城市中充满活力的地区,历史城区路网密度大、尺度宜人,对减少机动交通出行量十分有利。在大谈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的时代,我们需要更深层次、更全面地认识积极保护历史城区的重大意义。即使经过几轮旧城更新改造,许多历史名城的历史城区依然还是最具人文底蕴的地区,对这些历史城区必须抢救保护,而不应简单放弃,更不应该进行高强度的再开发建设。历史城区的保护除了历史文化意义之外,还包含维持城市特色,维护和营造适宜人居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然,历史城区的保护涉及面广,问题复杂。这是因为城市是一个有机体,这是它与文物建筑的不同之处。一个城市少则有数万人、多则有几百万人生活在其中,自然有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而作为过程的现代城市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名城保护既要注重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也要充分考虑居民的价值取向和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其保护的目的就是要使城市的建设发展既符合现代生产和生活要求,又能够保持其特有的文化特征和传统风貌。近年来,一些肩负名城保护职责的政府斥巨资恢复古城传统风貌的做法并没有真正领会历史城区整体保护的内涵,一些复古项目和改造工程甚至还破坏了古城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性保护不仅涉及物质空间环境的问题,还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旧城区生活环境的改善与提升以及社会网络结构的维持和培育等重大课题。作为完善名城保护管理机制和全面积极推进历史名城保护规划的前提,人们必须更新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城市规划建设观念,我们需要反思过去30年中一些不可持续的开发理念和建设方式,尽快改变两个“凡是”的错误理念,即:凡是土地都要全面开发,凡是旧区就要彻底改造。正本清源,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以破坏为前提的发展不是好的发展,只有以保护为基础的发展才是真正的科学发展。

    因此,城市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放到发展战略的地位统筹考量,因为历史保护涉及城市文化、民生改善和人居环境等重大课题。历史城区整体保护,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亟须探索适合各历史城市的有效途径。名城保护的技术方法应与国际保护理念接轨,并尽可能吸收、接纳国外城市保护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去年11月通过的《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中再次强调了历史名城的整体保护,指出“城市历史地区是人类文化遗产中最为丰富和多样的表现”,应“在更广阔的城市背景内,以景观方法去识别、保护和管理历史地区,充分考虑其物质形态、空间布局、相关联的自然特征和自然背景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历史性城市景观(HUL)保护理念,有助于我们在历史城区整体保护、城市特色风貌维持塑造等方面,积极探索城市规划设计和景观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整合,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迈向更加积极和更为全面的阶段。(张松)(原标题: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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